刑法第六十五條裁判彙編-無期徒刑加重之限制與減輕000622
刑法第65條規定: 無期徒刑不得加重。 無期徒刑減輕者,為二十年以下十五年以上有期徒刑。 說明: 如果在量刑時未遵循加重或減輕事由的適用順序,導致最終刑罰超出法律規定的範圍,則該判決屬於適用法則不當,違反了法律規定。 法院處理了多名被告的殺人既遂罪案件。該案中,法院發現判決對無期徒刑部分的量刑未遵循法定程式,未說明法定加重或減輕事由,導致對被告量處的有期徒刑超過15年的法定上限,最終認定判決存在違反法律規定的問題。 刑法第65條與相關法律的結合 刑法第33條、65條第2項規定了在適用減輕情節時,有期徒刑的調整範圍。這些條文與第65條結合,明確了無期徒刑減輕為有期徒刑時的具體量刑標準。 在量刑過程中,必須嚴格按照先加後減的順序進行(如有適用情節),否則可能導致量刑結果不符合法律規定。 實務中的量刑順序與規範 判決應先適用任何加重情節,然後依序適用減輕情節。若有多種減輕情節,應從減輕幅度較少的情節開始,以確保最終量刑符合規範。 在無期徒刑減輕為有期徒刑時,必須嚴格限制在20年以下15年以上的範圍內,如無法定加重或減輕事由,不得擅自超出此範圍。 刑法第65條透過限制無期徒刑的加重,並規定在特定情況下將其減輕為20年以下15年以上的有期徒刑,體現了刑罰適用的嚴格規範性。在司法實務中,法院在量刑時必須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進行,確保刑罰的合理性和合法性,以維護公平正義原則。同時,如果未能遵循正確的量刑順序或超出法定刑罰範圍,判決將被視為違法並可能被撤銷或改判。 主刑之種類,有死刑、無期徒刑、有期徒刑、拘役及罰金共5種。其中有期徒刑部分,為2月以上15年以下。但遇有加減時,得減至2月未滿,或加至20年。而無期徒刑減輕者,為20年以下15年以上有期徒刑,刑法第33條、第65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。因此,刑之量定,如無加重或減輕事由者,自應在法定刑之種類與範圍內予以科處,如所量之刑逾越法律規定之範圍,自屬判決違背法令。 (最高法院108年台上字第2554號刑事判決) 主刑之種類,有死刑、無期徒刑、有期徒刑、拘役及罰金共5種。其中有期徒刑部分,為2月以上15年以下。但遇有加減時,得減至2月未滿,或加至20年。而無期徒刑減輕者,為20年以下15年以上有期徒刑,刑法第33條、第65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。因此,刑之量定,如無加重或減輕事由者,自應在法定刑之種類與範圍內予以科處,如所量之刑逾越法律